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处理超期预警制度》已经2024年度全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尼特右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8月22日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处理超期预警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盟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与服务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期限管理。
第三条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是指在投诉处理环节,盟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行政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诉事项的处理期限,分时限进行内部预警。经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办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管部门内部预警的同时,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辅助预警。
第四条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坚持投诉处理超期预警“分阶段管理、分层级预警”的原则,明确投诉处理各阶段预警管控层级,杜绝投诉案件处理超期。
第五条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台账,明确投诉项目名称、投诉事项、接收时间、办结时间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投诉处理,不断提升投诉处理效率,实现“应快尽快”,并按月向全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办公室(设在锡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条投诉处理超期预警实行分阶段预警,分为投诉受理(不受理)和投诉办理两个阶段。
第七条投诉处理超期预警分为黄、红两级,黄色预警采用电话催办的方式,提醒投诉承办科室尽快办理。红色预警采用提醒函的方式,督促投诉承办科室即刻办理。各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投诉受理(不受理)和办理阶段,分时限分步骤向其投诉承办科室发出黄色或红色预警。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办的投诉事项,同时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各行政监管部门进行预警。
第八条投诉受理(不受理)阶段,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制作相关文书及时送达投诉人。收到投诉后第2个工作日仍未做决定的,由行政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向投诉承办科室发出黄色预警;第3个工作日仍未做决定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向分管领导、投诉承办科室发出红色预警。
第九条投诉办理阶段,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相关文书及时送达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后,第15个工作日至25个工作日仍未处理完成的,由行政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向投诉承办科室发出黄色预警。第26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仍未处理完成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向分管领导、投诉承办科室发出红色预警。
第十条出现黄色预警,投诉承办科室应及时、主动分析原因,加快投诉事项办理,行政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对投诉承办科室负责人开展约谈提醒。出现红色预警,行政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应对分管领导、投诉承办科室负责人开展约谈提醒。
第十一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因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办理阶段预警时间内。
第十二条各行政监管部门应牵头协调尽快实现本行业本领域投诉处理超期预警电子化,进一步深化我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全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制度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