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设施农业发展支持措施》已经行署2025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锡林郭勒盟设施农业发展支持措施
为加快我盟现代化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提升全盟设施农业综合保障能力,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支持新建设施农业。对当年新建(包括重建)设施集中连片,普通日光温室50亩以上、塑料冷棚100亩以上和智能温室的设施农业建设主体,按照设施的棚室内面积分别补贴20000元/亩、2000元/亩、100元/平方米。
第二条支持老旧设施农业改造修缮。对当年改造提升(更换骨架、加固墙体、加装保温蓄热设施、加装智能水肥一体化设备、加装或升级环境智能控制系统)日光温室20亩以上,按照设施的棚室内面积补贴10000元/亩。同一地块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第三条支持设施蔬菜生产。鼓励冬春季发展设施农业生产、休闲采摘,对冬春季(11月-3月)从事设施蔬菜生产的经营主体,按实际生产面积每年一次性补贴500元/亩。
第四条支持规模化发展。对当年新建或扩建500亩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累计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的旗县市(区),每个旗县市(区)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00亩再奖励20万元,累计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旗县市(区)只可享受一次补贴。
第五条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库容5吨以上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预冷库、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库等),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且单体设施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库容2000吨以上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链发展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补贴政策执行。
第六条支持品牌建设。对当年开展绿色、有机、名特优新、特质农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地理标志等优质农产品认证登记的主体进行奖补,每个申请人奖补10万元。同一品牌名称只可享受一次补贴。
政策实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期限暂定5年。依托项目资金建设和达到自治区补贴标准的设施农业不在盟级补贴范围。具体实施标准和流程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制定细则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