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苏尼特右旗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苏尼特右旗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5-06 10:5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遗体接运专用车辆的管理,确保遗体运输工作的安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遗体接运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民政发【2025】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我局起草了《苏尼特右旗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宝贵意见,请于2025年5月11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旗民政局。

联系电话:0479-7229506

电子邮箱:sntyqmzjbgs@163.com

苏尼特右旗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遗体专用车辆的管理,确保遗体运输的安全、卫生和规范,保障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尼特右旗行政区域内从事遗体运输服务的车辆。

第二章 车辆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 遗体接运专用车辆必须统一使用殡葬专用车辆,禁止任何改装车、卡车、农用车辆从事遗体服务  

遗体接运专用车辆应符合以下标准:

1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具备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消毒,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车辆外观应保持整洁、庄重,车身喷印统一标识“殡葬专用车辆”字样和业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3车辆车厢内部应采用防腐、防渗漏、易清洁的材料制作,配备必要的固定遗体装置、通风设备、消毒设施等,保证遗体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 殡仪馆按照逝者家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死亡证明》或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和《遗体接运单》提供遗体接运服务,遗体专用车辆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接运遗体前必须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检查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收殓遗体时要做到文明操作,稳抬稳放,善待逝者

第五条 遗体接运专用车辆必须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旗民政局根据区域内遗体接运服务需求进行审批,并将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购置时间、使用年限、驾驶员信息等)报盟级民政部门备案,方可开展遗体运输服务。

第六条 建立遗体接运专用车辆信息公开机制。由旗民政局在政务门户网对遗体接运专用车辆品牌和号牌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进行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遗体接运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遗体接运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确保运输安全。同时,要注意保护遗体的完整性和尊严,避免因颠簸等原因造成遗体损坏。

第三章 接运管理

第八条 遗体接运专用车辆收费执行当地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有关规定,殡葬服务单位不得私自议价、违规收费。

第九条 遗体坚持就近火化原则,因特殊情况需要境内异地运输的,死者家属要向遗体所在地及目的地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所在地或目的地殡葬服务机构遗体接运专用车辆运送。需出境或入境运输的遗体(骸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类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及时通报卫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接运并就近火化,一律不得外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遗体接运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第十 对未经批准进行遗体接运的车辆旗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跨市从事遗体运输的,由盟级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 严禁擅自增加、冒充遗体接运专用车辆运输遗体;严禁将备案登记的遗体接运专用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遗体接运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严禁遗体接运专用车辆从事其它运输服务

第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非遗体接运专用车辆擅自从事遗体接运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取缔。对于民政部门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拒不整改,仍继续从事遗体接运服务的,视同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民政部门要将备案的遗体接运专用车辆信息与医疗机构共享。医疗机构要建立遗体接运专用车辆信息登记制度,对入院接运遗体的车辆进行登记比对,不得允许非法遗体接运车辆入院。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接运的可疑车辆要将车辆信息及时报送旗民政局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教育,严禁向中介服务机构通风报信,泄露死者信息。

第十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查处车辆无证无照、擅自拆卸座椅,改变车身颜色,拼装机动车,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从事遗体接运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旗民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另有政策规定,应直接适用新的规定。

相关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