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旗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增强群众主动申报的自觉性,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登记,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申报责任: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录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系统并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旗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常住户口所在地、经济来源、服务处所、联系方式及其所有同住人员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二、出租房屋申报责任
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居住、营业性、办公、仓库及其他用途的租赁房屋。房屋出租申报内容包括:房屋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现住址和出租房屋所在地详址等。凡是在苏尼特右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及承租人均需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请审核登记,报送出租房屋信息。租赁双方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甚至包庇容留违法犯罪法分子或者参与犯罪的出租房主、业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应当在七日内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符合规定的按要求办理锡盟居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停止租赁;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流动人口,必须严格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自变化起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五、处罚规定
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将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大清查、大采集、大排查”专项行动。凡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于7月1日前向房屋所在辖区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凡有拒不执行、不配合、隐瞒不报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