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农村牧区落户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公通字[2021]38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内公通[2011]26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可办理农村牧区户口人员类别
以下8类人员准予办理落户及户籍迁入手续:(一)出生落户。(二)收养子女落户。(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落户。(四)部队复员军人返乡落户。(五)户口注销恢复和无户口人员补录落户。(六)锡盟范围内农村牧区户籍夫妻投靠落户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含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随迁)。(七)户籍在锡盟范围的农村牧区户口人员离异或配偶死亡后返乡落户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八)农村牧区户口立户、分户、并户。其他类别的申请人员,暂不办理落户事宜。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由旗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二、办理农村牧区户口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出生落户。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除父母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以及父母双方死亡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新生儿父母可以申请随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除上述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新生婴儿办理随父或随母以外的其他人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父母不在同一户口,出生随父或随母落户后,除抚养权或监护权进行变化,原则上不再变更或迁移。
需提供材料:
1、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随其他监护人或亲属落户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
4、非婚生育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扶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申请随父亲落户,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国外出生的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本人不能提供的,由盟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申请人户口簿原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6、对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具有资质的鉴定结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民警调查报告。
7、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需办理落户登记后再进行死亡注销。
(二)收养子女落户。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的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需提供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3、收养异地已落户未成年子女凭《收养登记证》按照农村牧区迁入落户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凭《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落户的,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上学时将本辖区农村牧区户口迁入到了学校,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不予受理落户农牧区;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材料,办理返回原籍落户,同户内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需提供材料:
1、 落户申请
2、入学前原户籍为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户口证明
3、人社部门出具未就业证明
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5、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
7、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证明。
(四)部队复员军人返乡落户。农牧区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直招士官等复员后可办理返回原籍落户。退役后为财政供养人员(含国有企业职工)等不予办理农牧区户口迁入手续。
需提供材料:
1、入伍前原户籍为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户口证明
2、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
5、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未就业情况说明。
(五)户口注销恢复和无户口人员。因服刑、长期外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农村牧区因婚嫁被注销,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等原因造成农牧区户口被注销需恢复的,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恢复户口。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原农牧区户籍的无户口人员、未落户人员且其父母一方为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户口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补录户口。在办理户口注销恢复或无户口人员落户时要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校验关,防止“错、重、假”问题发生。
(六) 夫妻投靠落户。夫妻一方(投靠方)为锡盟范围内农牧区户口,另一方(被投靠方)为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户口,投靠方将户口迁入被投靠方户内时,投靠方户内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需提供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申请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4、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迁入农村牧区户籍人员审批表》
(七)户籍在锡盟范围内的农村牧区户口人员离异或配偶死亡后返乡落户。因夫妻投靠迁出后户籍在盟内仍为农牧区户口的,离婚或者配偶死亡后可凭父母等家庭成员同意接收证明向原迁出地嘎查(村)申请返乡落户。返乡落户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登记在被投靠人员家庭户或单独立户。迁出后户口性质变为城镇人口的,不予受理返乡落户。
需提供材料:
1、 返乡落户申请
2、 返乡落户人员从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迁出户口证明
3、 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配偶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4、 拟落户方家庭成员同意其返乡落户书面证明。
5、 同户内负有监护权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被收养人可以随迁落户。
4、《迁入农村牧区户籍人员审批表》。
(八)农村牧区户口分户、并户(仅限于同一嘎查、村)。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分户、并户登记。分户后不再并户,但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符合并户规定的,可以并户。
需提供材料:
1、 农村牧区分户须持分户申请、嘎查同意分户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的婚姻关系变化证明。
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一般不得单独立户并登记为户主(同户父母均已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除外)。
2、农村牧区并户的需持结婚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农村牧区迁入落户特别规定
(一)农村牧区迁入仅包含:
1、 夫妻投靠迁入;
2、 收养未成年子女迁入;
3、户籍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的农村牧区户口人员离异或配偶死亡后返乡迁入。
(二)夫妻投靠(含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收养未成年子女迁入、户籍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的农村牧区户口人员离异或配偶死亡后返乡落户审批程序
1、落户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嘎查(村)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
2、嘎查(村)委员会审核后,在《迁入农村牧区户籍人员审批表》签署“同意迁入”意见并签字盖章。
3、嘎查(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迁入农村牧区户籍人员审批表》按苏木(镇)主要领导、分管农牧业副旗长逐级审批签署“同意”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交迁入地派出所或办证大厅户政备案。
4、对于同意迁入落户农村牧区的,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申请落户人员审批表》,按照社区民警、派出所所长、公安局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后办理户籍迁入。
5、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按照高于当地政府行政级别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
附件:1、迁入农牧区户籍人员审批表
2、申请落户人员审批表
附件1
迁入农村牧区户籍人员审批表
申请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 |
职业 |
户籍所在地 |
||||||||
住址 |
||||||||||
落户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与申请人关系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 |
||||||||||
迁移原因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嘎 查 (村委会) 意 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苏木 (镇) 政府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农牧业 副旗长签字 |
年 月 日 |
|||||||||
附件2
申请落户人员审批表( )
申 请 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编号 |
||||||
单位 |
职业 |
户口登记机关 |
|||||||
住址 |
|||||||||
落 户 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与申请人关系 |
居民身份证编号 |
||||
户口登记机关 |
|||||||||
迁 移 原 因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民 警核实 意 见 |
民 警: 年 月 日 |
||||||||
派出所 意 见 |
所 长: 年 月 日 |
||||||||
局领导 审 核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