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旗一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依法经营观念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非法经营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旗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必须具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服务能力。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三、我旗目前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及时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自觉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公平竞争,有效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运营。
五、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等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苏尼特右旗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