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扶贫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右政办发〔2019〕23 号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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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苏尼特右旗扶贫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15 日

  

  

                                                                苏尼特右旗扶贫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和《2018-2019 年锡林郭勒盟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锡财购〔2018〕1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扶贫项目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和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协作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扶贫、精准脱贫的项目,必须在资金限额内采购。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人是指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单位。

  第三条 扶贫项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扶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企业、合作社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具体品目划分详见附表(采购目录)。

  第五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扶贫项目采购前期市场价格调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扶贫项目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得出当前市场平均价,作为扶贫项目采购的价格参考依据。

  第六条 采购人使用扶贫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扶贫项目

  时,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七条 列入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的扶贫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列入采购目录中“专用采购项目”的扶贫项目采购人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八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目录内 20 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扶贫项目、50 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装饰工程、新建房建工程类扶贫项目,可申请办理分散采购手续(具体品目详见附表);政府采购目录外的 5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扶贫项目,可申请办理分散采购手续(5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80 万元以上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列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的扶贫项目不予办理分散采购手续,必须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 扶贫项目采购依金额划分,可采用以下具体采购方式:

  (一)货物和服务类扶贫项目

  1.政府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在 20 万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扶贫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

  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扶贫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政府采购目录外预算金额在 80 万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扶贫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扶贫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工程类扶贫项目

  1.政府采购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类扶贫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200 万以下的,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200 万元以上、500 万以下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500 万元以上的应到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平台办理,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政府采购新建房建工程类扶贫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200 万以下的,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

  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200 万元以上的应到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平台办理,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3.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类扶贫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法律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条 扶贫项目办理政府采购的流程1.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2.财政部门审核并确定组织方式及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3.财政部门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4.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除外)。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在时间上有具有较强的时限性,为保证扶贫项目及时有效实施,扶贫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原则上不少于二十日;采用竟争性谈判方式、询价采购方式时,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做好验收工作或采购人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采购不允许出现化整为零、随意拆分的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相关人员。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采购内容的实际,对项目进行合理划分标段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