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右政办发〔2019〕28 号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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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各有关部门:

        现将《苏尼特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4 日

  

  

                                                                                     苏尼特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强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 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建保[2019]160 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 发〔2014〕5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将原有运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简称“公租房”。按照“统一管理、限期承租、有偿居住”的原则并轨运行。承租人员可自愿选择租赁方式并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按时缴纳房屋租金。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一并纳入公租房管理,一律改由通过公租房实施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住房保障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建局”)负责我旗公租房规划、建设、管理,旗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总工会、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动产登记局、住房公积金、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各司其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公租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租房保障资金不得低于 10

  (三)上级财政补助的公租房保障资金;

  (四)公租房的租金收入;

  (五)商业银行贷款;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八条 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社会捐赠、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九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 保证供应。

  公租房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公租房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做到与房屋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公租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实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 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公租房应提供简约、环 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包括室内卫生间、厨房设施 及水、电、暖、有线电视、宽带接入等基础设施。公租房应 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 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租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公租房, 社会捐赠公租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公租房并轨运行后,下列家庭(申请人)可申请公租房: 

    (一)苏尼特右旗城镇低保户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苏尼特右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苏尼特右旗重点群体对象:城镇困难职工、见义勇为人员、住房救助对象、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享 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重点群体。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

  入水平低于上年度我旗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70的家庭。 第十五条 城镇低保户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申

  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有苏尼特右旗城镇户口五年以上且在赛汉塔拉镇实际居住的;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享受低保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在赛汉塔拉镇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车辆登记(摩托车、小型生产经营性车辆除外);

  (六)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六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具有苏尼特右旗城镇户口五年以上且在赛汉塔拉镇实际居住的;

  (三)家庭成员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车辆登记(摩托车、小型生产经营性车辆除外);

  (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低于上年度我旗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0

  (六)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重点群体对象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苏尼特右旗城镇户口五年以上且在赛汉塔拉镇实际居住的;

  (二)家庭成员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车辆登记(摩托车、小型生产经营性车辆除外);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五)经人事劳动部门鉴定与赛汉塔拉镇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的;

  (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苏木镇民政所对申请人婚姻状况及家庭收 入情况进行认定,公安交警部门对申请人车辆情况进行认定, 房产管理所和不动产登记局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认定,并 出具证明。重点群体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或通过用工单位 统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属于重点群体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城镇低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 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说明;

  4、住房状况说明;

  5、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或苏木镇民政所出具的家庭收 入情况证明;

  6、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同意并签名的保 障性住房担保承诺书;

  7、个人征信证明。

    社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苏木镇政府。

  (二)复审。苏木镇政府接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第二次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送达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三)审核。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会同房产管理 部门、不动产登记局、民政局和公安交警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车辆等情况出具审核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并向社会公开,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重点群体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 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说明;

  4、住房状况说明;

  5、苏木镇民政所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6、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同意并签名的保 障性住房担保承诺书;

  7、与用工单位签订且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正式劳动合同;

  8、重点群体证明材料。城镇困难职工由旗总工会认定, 见义勇为人员由旗政法委认定,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由教育局认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孤老病残人员、困境儿童家庭由民政局认定, 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由旗委宣传部认定。

  9、个人征信证明。

  (一)社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申请人所在苏木镇政府。

  (二)复审。苏木镇政府接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第二次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送达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三)审核。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会同房产、不 动产、民政、人事劳动、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车辆和家庭等情况出具审核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并向社会公开,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一条 为了缓解我旗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优先保障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重点群体。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实行轮候制度。按照申请人的住房 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轮候。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 租方式和轮候顺序者,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轮 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 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轮候。

  第二十三条 对轮候到位的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户型和租金标准,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租赁合同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租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 明。

  第二十四条 享受公租房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按时支付租金。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租赁期限为 5 年。承租人员入住期满可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按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先后顺序分不同类别排号轮候,定期根据房源数按照排号顺序确定相同数量的轮候人,实行抽签分配,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肢体重度残疾、重特大疾病行动不便的,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选择一楼。

  第二十八条 已分配公租房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申请人无故 1 个月未签订租赁合同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公租房承租资格,并给予警告,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取得公租房后,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与城镇低

  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低保户的住房困难家庭, 房屋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 1 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重点群体对象房屋租金标准根据小区、楼层等区别定 为一楼每月每平米 3 元,二楼、三楼每月每平米 4 元,四楼

  每月每平米 3 元,五楼每月每平米 2 元,六楼每月每平米 1 元。以后根据市场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在对保障对象进行收入分类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租金。 城镇低保家庭经年度复核后申请人家庭取消低保资格,经审查符合继续租住条件的,房屋租金按照我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重点群体对象房屋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的租金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合同到期前十五日内携带缴纳当月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费收据缴纳下一年度租 金,超期未缴纳且在住房保障部门发出拖欠租金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支付所欠费用且拒不腾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司法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退房。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期满前两个月按照申请公租房程序重新申请,根据审核结果重新确定类别及租金标准。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腾退公租房。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不重新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继续租住的,给予其 60 日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拒不腾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司法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退房,永久取消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苏木镇政府、民政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局、公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租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如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腾退公租房。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承租人在承租公租房期间购买房产且超出人均最低保障面积的,在办理完新购买房屋产权登记的三十日内退出公租房。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公租房:

  (一)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 动、违法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

  (三)租赁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不续交租金的;

  (四)租赁期满一个月后不重新申请而超期居住的;

  (五)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 欺骗方式取得承租公租房的;

  (六)擅自对租住的公租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公租房: 已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家庭(包括纯货币化安置的);无特殊原因将自有房屋出售的;家庭成员以前年度曾购买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 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公租房的,由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记入公租房管理档 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租住廉租房的原合同期满的或未签订合同的,按此办法执行,重新进行审核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租住公租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 住房补贴

  第四十一条 符合苏尼特右旗公租房申请条件,未纳入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 的城镇困难职工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在社区办公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苏木镇政府审核。

  (二)复审。苏木镇政府接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 进行第二次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苏木镇政府办公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公示结果送达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三)审核。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会同总工会、房产、不动产登记、民政、人事劳动、公安交警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资产、户籍、车辆等情况出具审核结果,旗总工会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出具认定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并向社会公开,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补贴保障范围。公示 期最短七天,每季度末公示。

  第四十二条 公示单位应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公示栏。

  第四十三条 住房补贴按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计算,由旗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季度发放,实行住房补贴区别对待。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补贴金额 280 元,

  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每月补贴金额 240 元。

  第四十四条 对住房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末,领取住房补贴家庭应按照申请住房补贴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 经审核,仍符合当前条件的,继续按当前标准给予发放住房补贴;不再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应停止发放。

  国家、自治区、盟市有关住房补贴政策出现变化时,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租房并轨后,建设计划、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以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应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的骗租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旗住建局、总工会、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不动产登记局、住房公积金、各苏木镇人民 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成立联席工作小组,明确部 门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公租房监 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骗租等行为的当事人 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租房相关 资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等情况应向 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公租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移交纪委、监委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