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农牧区公路养护办法》的通知

苏右政字〔2019〕44 号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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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

  《苏尼特右旗农牧区公路养护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2019 年 5 月 29 日

   

  

                                                                                               苏尼特右旗农牧区公路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农牧区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农牧区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交通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我旗农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旗范围内的所有农牧区公路养护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牧区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沿线的桥梁、涵洞和其他交通设施。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 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 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 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牧区公路 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牧区公路养护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有路必修、建路必养、建养并重、安全便捷、确保畅通。

  第四条 农牧区公路管养范围为县道、乡道和村道。各苏木镇管养范围以《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公路移交工作的通知》(苏右政办字〔201920 号)文件为准。全旗现有农牧区公路57 1548.62 公里,其中:县道 3 422.452 公里,乡道 6 537.435 公里,村道 48 588.733 公里。

  第五条 农牧区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旗政成立旗农区公路养管理领导组,责全农牧区公路护管理办的制定和具项目计划监督农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做好年度工作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旗农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执行上级有关农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农牧区公路年度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养护管理任务和职责履行情况及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旗交通运输局下属的旗地方道路管理段负责全旗境内县道日常养护。

  第八条 旗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林草、财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牧区公路养护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苏木镇政府是乡道的养护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苏木镇养护站履行。其职责是:组织实施乡道的日常养护; 拟定、上报乡道和村道大、中修工程项目;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养护情况;指导、监督、考核嘎查村养护所工作。苏木镇养护站站长由各苏木镇主管交通工作的分管领导兼任,设专职路政协管员,组建相对稳定的农牧区公路养护机构。

  第十条 嘎查村养护所负责本嘎查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及路巡工作,所长由嘎查村主任兼任,养护员优先从沿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定。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旗地方道路管理段和各苏木镇、嘎查村公路养护站、所要根据辖区内公路的特点,坚持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适时组织春、秋两季公路大整修,及时对雨季造成路基冲沟进行恢复,及时清理冰雪、沙阻,保证农牧区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二条 农牧区公路日常养护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列养率要达 100%,优、良、中等路比例不低于 80%,养护要按照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 稳定,排水通畅;构造物及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质量要求,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三条 旗地方道路管理段要加强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配合苏木镇、嘎查村公路养护站、所做好管养工作,加强对苏木镇、嘎查村公路养护站、所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农牧区公路养护水平。

  第十四条 各苏木镇、嘎查村养护站、所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按行政区划或受益单位划分责任段,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旗地方道路管理段和各苏木镇嘎查村养护站、所都建立日常查和雨雪)天气查的道路查制度。强对面、路基桥梁、洞和不良质路段的查,发现题要时组织人进行保、加固、修,使其于完好的使用状,保证公安全畅。对发生自然灾害路产损害、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农牧区公路的绿化由各苏木镇嘎查村养护站、所统规划,报通运输管部门审、备案后织实施。林路要因地制进行绿,按要求绿化树进修剪、防病虫,保障树正常生。对于弯内侧的行树,一定保证线畅通,当经常查,避免树干折断及行人、车的安全。

  第十七条 农牧区公路养护涉及挖砂、取土、取水时,有关苏木镇政府应当给予支持,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嘎查村和农牧民群众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养护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 效考核的原则。

  旗地方道路管理段负责农牧区公路县道的日常养护,资金 由旗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旗政府根据自治区农牧区公路养护的标准,结合我旗实际需要,旗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县道养护经费 30 /年 。

   各苏、各嘎村养站、所日养护的乡 道、村道所需金根据自区农牧公路养护标准,旗财在年预算中安各苏木乡道及所嘎查村的道养10 /年。各嘎查村的日常养护经费,由苏木镇统一安排使用。 鼓励农牧区沿线受益位及农牧群众愿出资、投工投劳养护农牧区公路。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

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所辖区域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一条 旗财政补贴的养护资金要全部用于农牧区公路养护,不得挤占和挪用。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审计,确保农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旗交通运输局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五章 日常养护方式

  第二十二条 鉴于我旗地理环境特殊,有沙漠、丘陵等多种地形地貌,农牧区公路的分布存在差异,管养难度较大。各苏 木镇、嘎查村因养护设备、技术、人力无法完成日常养护任务 的,苏木镇或嘎查村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模式进行养 护:

  (一)委托养护。苏木镇或嘎查村可通过承包或招标的形式,委托给具有养护能力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承包或招标的农牧区公路日常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一般为 23 年,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二承包到户。苏木镇或嘎查村可根据沿线群众的居住情 况,采取分成若干段落的形式,交由农牧民家庭承包管护,苏木镇或嘎查村每年给予承包户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集中养护。对路线较长、沿线居民较少的公路,苏木镇或嘎查村可通过春、秋两季组织附近群众投工投劳形式进行集中养护。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旗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农牧区公路路政管理,具体工作由旗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负责。要结合实际不断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牧区公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旗交通运输局及路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牧区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在农牧区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防止超限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牧区公路。确需上跨、下穿的设施,使用农牧区公路及其用地的, 需经旗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所需费用。

  第二十六条 农牧区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严禁在公路及沿线设施上随意张贴广告,如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广告牌等需要经旗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农牧区公路用地内的树木不得随意采伐,确需更新采伐时,需经旗交通运输局同意,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牧区公路交通中断的,苏木镇和旗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修复;在较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苏木镇和旗交通运输局应立即向旗政府报告,由旗政府组织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农牧民予以抢修。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旗政府对农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旗政府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养护职责,农牧区公路出现弃养的;

  (二)养护工作开展不及时,路况质量较差、严重影响车 辆通行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农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则

  十一 本办与国家关政策法规相时,以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右人民府        2019  5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