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右政办发〔2019〕20 号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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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 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10 日

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积极发展农牧民股 份合作、赋予农牧民集体资产股份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 号)和《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锡农牧发〔2018〕136 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明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 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不断增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新动能。

  二、界定原则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原则,坚持公正公开、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原则, 坚持群众认可的原则,注重通过农牧民自治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三、界定流程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嘎查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在苏木镇、嘎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成立组织。成立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工作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嘎查村委员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初步公示。填写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摸底登记表,将成员花名册向全体农牧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若有异议重新审核。

  (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 召开嘎查村两委会议(嘎查村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嘎查村农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嘎查村农牧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苏木镇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嘎查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含节假日)。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嘎查村将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苏木镇人民政府,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备案。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全部存档,然后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存档备案材料还应包括成员身份证、户口簿,草场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各苏木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嘎查村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自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界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第一轮草场承包及第二轮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 组织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户口未迁出的。

  2.本嘎查村农牧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 户口已迁入本嘎查村的。

  3.其他将户口迁入本嘎查村,并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 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的人员。

  4.全日制在校生,在上学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

  5.服兵役人员在服役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复员、转业后户口落回本嘎查村,自主创业的,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服刑人员。本嘎查村农牧民因犯罪服刑的,应保留其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嫁出和嫁入人员。嫁出和嫁入人员原则上按草场承包经 营权归属地(嘎查村)界定。如未有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嫁出和嫁入人员,待征求个人意见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界定。

  8.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依法召开农牧民代表大会,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通过后,决定是否确认其成员资格。

  (二)下列人员,不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虽然未迁出本嘎查村户口,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被正式录入为享受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退休的公职人员。

  2.因上学、投靠亲属等原因,户籍在本嘎查村的“空挂户” 人员。

  3.已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5.在其他嘎查村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6.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依法召开农牧民代表大会,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通过后,同意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