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右政办发〔2019〕26 号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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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各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尼特右旗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29 日

苏尼特右旗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全旗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锡林郭勒盟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锡署办发〔2018〕120 号)精神, 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在旗委、政府领导下,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从重点监管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向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监管转向统筹多种方式监管。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 2020 年,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 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公立医 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 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权、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旗卫健委、旗委组织部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明确政府监管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 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属地原则,各级政府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地区综合监管工作。强化卫健委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职能,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健康卫生提供主体,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旗卫健委实行统 一监管。(旗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配合)

  3.落实卫健委行政部门责任。卫健委是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依法负责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旗卫健委负责)

  4.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制定综合监管权责清单,压实综合监管责任。(旗卫健委、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负责)

  5.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应严守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考核,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旗卫健委、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6.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发挥学(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执业行 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及调解处理服务纠纷、健全医疗

  卫生机构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法律授权、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学(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负责)

  7.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 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发挥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负责)

  (二)明确监管内容和范围,加强全过程监管

  8.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 社会公示。加强行政审批监管,规范审批行为。科学合理做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 综合审批办法。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现场审核制度、审批后公 示制度。完善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标准化医疗机构审批流程。 通过信息化实时监管、不定期现场巡查等手段,加强医疗机构 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旗卫健委、发改委分别负责,旗农牧和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政务服务局配合)

  9.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 执业证的监管,全面实行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强化从业人 员执业行为监管,医师和护士开展多机构执业时应按要求做好 备案。其他医技人员从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加大医疗卫生 行风建设力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落实医务人 员医德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旗卫健委、人社局分别负责)

  10.加大医疗技术监管。全面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制度。卫健委应每年主动公开医疗机构限制开展的医疗技术、通过备案开展的医疗技术等信息。(旗卫健委、农牧和科技局分别负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1.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通过日常信息化监 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18 项核心制度。推行临床路径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对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消毒供应、医保基金管理等重点部门监管;加强高压氧舱、重症监护、放射源、毒麻精药品等重要岗位监管;加强医院感染、医疗废弃物处置、抗菌药物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旗卫健委负责,旗人社局、医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2.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的药品和高额费用、进口高值耗材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开展跟踪监控。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和企业“过票洗钱”。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旗医保局、卫健委分别负责,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纪委监委配合)

  1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

  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特许经营、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以及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加强举债建设和豪华装修以及公立医院特需服务监管。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旗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旗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医保局配合)

  14.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健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措施。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旗卫健委、医保局负责,旗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5.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 督制约作用。将医保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逐步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医保基金使用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旗医保局、卫健委负责)

  16.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管,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冷链管理。加强精神卫生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 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旗卫健委负责,旗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7.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 5 部门《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 号),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旗卫健委、旗委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信办分别负责,旗人民法院、检察院配合)

  (三)创新监管机制

  18.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 基准等制度。制定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 法衔接程序。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发挥综合执法优 势,形成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联动巩固部门间的联席会议、联 合执法、线索移交、情况通报等制度。(旗卫健委、公安局、司法局负责)

  19.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推送“双随机”监管信息。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或单位,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旗卫健委、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旗人社局配合)

  20.建立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完善医疗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敏感点、风险点事项管控, 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预警监测。(旗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信办负责,旗人社局配合)

  21.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网格化治理政策措施,提升网格化治理能力,因地制宜将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适合常态化的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旗卫健委、政法委、住建局负责)

  22.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按照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信用体系,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旗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负责,旗人社局配合)

  23.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

  监管结果统筹运用。(旗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强化保障和支撑制度建设

  24.建立权威有效的督查机制。在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基础上, 建立由旗卫健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督察制度,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不定期开展现场专项督察,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做到力量下沉,重心下移,监管到位。督察结果应送达旗政府,并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旗卫健委负责)

  2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政府、部门等责任主体的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责任落实约谈制度。严肃查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坚持问责与免责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建立健全与党纪法规制度相衔接的容错纠错机制。(旗政府、卫健委、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负责)

  26.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优化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强化综合监管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建立符合综合监管特点的薪酬激励制度和荣誉制度。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推进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旗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分别负责,旗人社局配合)

  27.强化监管经费保障。全面落实政府在综合监管改革中的资金投入保障责任,按照隶属关系明确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

  支出责任,建立责任落实和考核的刚性约束机制。在深化综合监管制度改革期间,旗财政应根据地方改革推进情况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健全和完善政府综合监管投入机制,加强综合监管年度预算管理,全面保障年度综合监管和执法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基础建设、大型监管设备(包括监管用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紧急救治监管等专项资金项目库。(旗财政局、卫健委、发改委负责)

  28.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三库一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远程动态监控、监管绩效评判、数据资源共享等功能,逐步建设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旗卫健委、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网信办负责)

  29.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引导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深入挖掘和培育综合监管工作先进人物和事迹,

  开展舆论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社会公众积极性,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旗委宣传部、旗卫健委、网信办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