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苏右政办发〔2020〕34号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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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各有关部门:

现将《苏尼特右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苏尼特右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锡林郭勒盟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的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非车用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洗选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煤焦油、石油焦、油页岩和各种可燃废物。

2.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禁止使用的燃料种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由苏尼特右旗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要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之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电力、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煤等能源供应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三)坚持“适应发展,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四、禁燃区范围及建成时限

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赛汉塔拉镇内呼锡公路(S101省道)以西,未命名路以东,额仁淖尔西街以南,脑穆根西街以北。禁燃区合围区域面积约1.51km2

2020年12月30日前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

五、职责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完成本部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方案并报旗政府备案,建设方案必须底数清晰、措施明确、责任到人、考核有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禁止在禁燃区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燃区执法监管工作。

苏尼特右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相关项目和工程审批流程;负责推动实施能源规划,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苏尼特右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电、民用洁净型煤等能源的供应,负责民用洁净型煤生产基地建设,组织民用洁净型煤招标工作;负责指导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推进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锡盟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规划、计划。

苏尼特右旗财政局:会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资金补助计划,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补助、奖励资金,协助争取国家节能减排资金支持。

苏尼特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燃气、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相关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施工进度。加快供热设施管理,杜绝高污染燃料的使用。

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相关项目和工程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设计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苏尼特右旗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等教育机构内设食堂、车棚等场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苏尼特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医院、诊所等卫生医疗场所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严查运输高污染燃料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网点的行为,参与查处违法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联合行动。

苏尼特右旗运输管理所:负责建成区内用煤车辆等高污染燃料运输车辆的管控;参与查处违法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联合行动。

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民用洁净型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负责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销售网点;负责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餐饮业、药店、商业网点、市场等生活服务业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对电、太阳能、民用洁净型煤等能源价格进行监督、指导,杜绝垄断、哄抬价格等现象发生;参与查处违法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联合行动。

其他旗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的单位、企业及个人应在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其它清洁能源。已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的各类设施严禁改用民用洁净型燃料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燃料。

(三)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城中村、城边村、城镇棚户区等居民生活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加快改造,改用电、太阳能、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四)涉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社区要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城中村和棚户区的居民生活类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摸底调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对具备条件或明确不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区域优先进行集中供热改造或改用电、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对暂不具备条件或即将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区域可使用民用洁净型煤、生物质燃料等替代燃料进行过渡。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使用专用锅炉,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并达标排放。

(五)涉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各社区要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和监管落实到居委会,结合“社会网格化”管理,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查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旗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推进、公众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六)对违反规定逾期继续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业主,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居民要积极引导、鼓励使用民用洁净型煤和清洁能源。

(七)各监察、督查执法部门要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八)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七、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苏尼特右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行政范围图示

 

苏尼特右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鸟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