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尼特右旗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5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保障服务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服务协议》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时在医保系统准确录入药品进销存数据,必须做到进销存记录与医保系统一致。
二是规范门诊统筹处方的使用,药品处方与诊断病种必须一致,处方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有处方权医师开具,且医师和所在的医疗机构必须相符,具有医师签名并加盖手章后方有效,否则按无处方处理,个体诊所处方只能在本诊所使用,处方不得流转。(不得使用电子流转处方)
三是低收入患者本人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所患慢特病病种诊断相符药品的外配处方、长期处方(最长不超过12周)或由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所患慢特病病种诊断相符药品的处方。一张处方只允许开具一种慢特病用药,患多种慢特病可开具多张处方。
四是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违规进行串换药品,药品必须与处方一致。
五是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虚假宣传诱导参保人员过度就医购药。禁止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引导、诱导参保人就医购药,将非医保报销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销售。
六是定点零售药店严禁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购药必须现场结算,不得先购药后补刷卡。
七是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八是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组织店内员工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九是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服务协议》。
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不断推动各零售药店规范操作流程,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定期对全旗各定点零售药店《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