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401167430X8/2024-0000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9 1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扎实高效 开展,总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经验做法, 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能力提升建设,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 全旗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底数,推动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有效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性治理,防范遏 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1次),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旗直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开展一次明查暗访、督导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情况实地“回头看”,聚焦发现和解决问题意愿不强烈、自查自改质量不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提升重 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 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对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者停止 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的,要切实加强维护保 养。
三、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认真剖析产生的原因,深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如实、准确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见附件),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要将本行业领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盟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同时向属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四、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各部门要对上级反馈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挂牌、限时督办;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予以挂牌督办治理的,应根据《锡林郭勒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锡安委会发〔2017〕24号)有关程序要求,及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督促提醒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要 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 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摘 牌销号。审查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治理 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依法提请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 关闭。
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复核销号
各部门要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属地和盟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双复核”。属地复核由旗安委会有关负责同志组织所分管部门实施,复核情况分别报送盟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旗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提请盟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赴现场复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核结论一致的,可以予以销号;复核结论不一致的,属地要对异议部分督办整改,并再次履行“双复核”销号程序。
六、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监管执法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专项检查任务、“双随机、一公开”以及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问题等开展执法监督检查,通过精准严格监管执法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对拒不执行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未发现的,但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未开展排查、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不把罚款当回事的,要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
加强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咨询日等活动,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培育公众安全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有效发挥从业人员便利条件和优势,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内部处理,内部问题、内部解决,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充分发挥举报奖励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地区部门公众平台、门户网站、12345等方式,积极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助力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八、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应用
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汇总各苏木镇、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适时在全旗安全生产例会、专题会上,对重大事故隐患工作进展、排查整治不力等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同时,紧盯未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确保照单逐条整改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偏少、整改率偏低的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开展重点督查。各苏木镇、各部门要迅速将文件传达至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