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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苏尼特右旗 文  号 苏右政发〔2024〕28 号
成文日期 2024-03-22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2 14: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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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各项工作都紧紧围绕、毫不偏离这条主线,做任何工作、办任何事情都赋予其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奋力书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苏尼特右旗篇章。
三、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的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六句话的事实和道理”,在“七个作模范”上体现担当作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贯彻到各项工作之中。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政府由旗长、副旗长、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政府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政府进行外事和地区间活动。
旗长外出期间,受旗长委托,由常务副旗长主持工作。旗长和常务副旗长同时外出期间,旗长可委托其他副旗长主持工作。
副旗长之间实行 AB岗工作机制。互为 AB岗的副旗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具体为:哈斯巴特尔同志与牧仁同志互为 AB岗,李国庆同志与李纪峰同志互为 AB岗,赛音朝克图同志与赵勇同志互为 AB岗,杨占青同志与李帅同志互为 AB岗。
政府办主任在旗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主任)协助政府办主任工作。
六、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苏尼特右旗现代化建设。
七、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重大事项须向旗长报告。
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按照旗委、政府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工作安排,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旗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全旗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政府对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询问、质询,执行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工作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政府报告。
十六、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召开旗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同一领域、内容和参会范围相近的会议,能套开的套开、能合开的合开。
十九、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政府办主任、各局(委)局长(主任)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人大的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政府的重要工作。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严控列席人员数量。
二十、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邀请非党组成员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府办主任和有关局(委)负责人列席,由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等,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及政府系统重要人事任免和考核评价、奖惩等事项;
(四)研究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和盟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项目、旗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等;
(五)研究国企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重大投融资项目以及发行股票、债券,一级企业和重要子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内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等特别监管类项目;
(六)研究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等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各部门、单位出租(出借)原始价值单项或批量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
(七)研究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年度旗本级财政预算,以及上级下达的未明确具体苏木镇、具体部门和具体项目、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资金使用等(非“带帽资金”和非因素法分配的资金);
(八)研究政府及政府系统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召开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严控列席人员数量。
二十一、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级财政预算和预算调整事宜;
(三)讨论向盟行署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旗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交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七)听取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严控列席人员数量。
二十二、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
(二)研究旗长或副旗长提出的重要事项和工作。
二十三、政府专题会议由旗长或副旗长召集并主持。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
(二)研究落实旗委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研究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调度政府重点工作或涉及政府多部门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协调处理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二十四、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长协调审核后报旗长确定;提请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由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分管副旗长、旗长确定。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用语准确、行文简洁、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确保会议高效、解决具体问题。
二十五、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旗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六、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七、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坚持精简统一、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政府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特情况确需召开的,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审批。各部门全旗性业务会议,不以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类会议要准备充分,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八、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每月安排1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旗长主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视情况列席。学习主题由旗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工作安排,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政府工作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九、各苏木镇、各部门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旗委审议或提请以旗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应依照旗委有关规定,先报送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三十、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
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十一、各部门报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 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二、对各苏木镇、各部门报送政府审批的公文,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请旗长审批。政府领导同志对呈送自己签批的文件,须在 3日内签批意见。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行署、行署办文件印发后,需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措施,并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牵头起草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前 1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代拟稿报送政府;对未明确完成时限、较为简单的事项,一般应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报送工作;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一般应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报送工作。紧急事项要随到随办随报。
三十四、政府作出的决定、发布的命令、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委的文件,由旗长签发。政府报送行署和旗委的请示、报告,下发的公文,经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签发。向盟局及其他旗县人民政府、旗人大商洽事务、反馈意见、报送有关情况的公文,由分管副旗长签发,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经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签发。政府与盟局、其他旗县人民政府等联合发文,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签发。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政府办公室内部工作除外),一般由分管副旗长核签或政府办主任签发,重要文件经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签发。一般性事务可由政府办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
三十五、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政府。未经政府授权,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十六、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科学制定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减少临时性发文,未列入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由政府办公室严格审核把关。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上级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按照对应原则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苏木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各苏木镇、各部门报送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与保障,全面推行办公自动化应用,积极推广电子公文,推行无纸化会议,加快实现文件、简报资料和会议数字化运行,节约运行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七、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对定下来要干的事盯住不放,一盯到底,确保见到实效。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实行“责任分解、成效反馈、回访核查”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督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形成工作闭环,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八、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决策部署和旗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做到紧抓快办、能快则快,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各类问题得以解决、各项工作干出结果。
三十九、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实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督查调研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減轻基层负担。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政府办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旗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配套办法等各项规定。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一、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进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确保调研有成果、有收获。对调研报告提出的对策建议要一盯到底,努力早转化、见成果。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建立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清单,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二、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旗委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旗委请示报告。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政府请示报告。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政府请示报告。
四十三、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和旗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和旗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政府领导同志未经旗委批准,一律不出席庆典、论坛、展会、博览会、开幕式、剪彩等活动。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政府工作人员代表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旗长、政府办主任离旗外出,应事先向旗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旗外出严格按照旗委相关要求请假报备。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
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四、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大力发扬蒙古马精神和“三北精神”,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务实功、求实效。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着力整治“三多三少三慢”问题,大力推进“规范、精减、提速”,切实增强报账意识、交卷意识、成果意识。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在弘扬新风正气上作模范。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等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四十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 6月 3 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右政发〔2019〕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