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旗范围内2008年继续实行草场禁牧和休牧,休牧期为45天。 一、禁牧 (一)禁牧范围:赛汉塔拉镇所在地全境、乌日根塔拉镇所在地全境、原新民镇全境以及208国道、101省道两侧、全旗境内的沙源治理工程项目区。 (二)禁牧时间:全年禁牧。 二、休牧 (一)休牧范围:全旗范围。 (二)休牧时间:2008年4月1日—2008年5月15日 三、管理规定 (一)禁牧和休牧期内,全旗范围内禁止放牧。旗、苏木镇两级草原监理和林业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力度,对违反规定非法放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拒绝、阻碍禁休牧行为,威胁禁牧、休牧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