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旗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和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宏观规划和综合管理,并建立和实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参与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的协调指导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旗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旗人事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制订本旗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代表旗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监督社会保险和就业机构的工作。
(二)负责全旗国家公务员队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建设的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各级政府机关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负责全旗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配置和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综合管理全旗各类人才旗场并实施执法监督,管理和指导人才交流服务中介机构;
(四)负责全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拟定全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和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龄计算、退休(退职)和工伤认定、伤(病)残等级鉴定工作;拟定相关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下达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监察;负责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
(六)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建立和推行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新型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证上岗制度,组织考评推荐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七)负责外埠引进人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军队随军家属和有特殊困难等干部的调入安置工作;
(八)负责全旗乡土人才工作的管理,培训及职称评定。
(九)综合管理全旗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编制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拟定全旗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旗经济技术管理领域国外专家工作;负责国家、省重点引智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全旗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和留学人员的引进及有关科研资助经费的申报、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筹规划本旗城乡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监督其运行;制订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一)制订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负责管理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劳动监察工作以及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
(十二)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监控;拟订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
(十三)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十四)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指导并协调本地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业务工作;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险干部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承办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