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右政办发〔2008〕44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办、局:
《苏尼特右旗整体转移进城高龄牧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研究通过,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苏尼特右旗整体转移进城高龄牧民
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好我旗生态恢复禁牧区和高砷区转移进城高龄牧民的养老问题,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锡署发〔2007〕34号)精神,坚持牧民自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旗牧区户籍,并在生态恢复禁牧区试点(乌日根塔拉镇巴彦敖包嘎查)或高砷区有承包草场,整体搬迁进入旗所在地及建制镇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且到2007年12月31日,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含55周岁)的牧民。
第三章 保险管理机构
第三条 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整体转移进城高龄牧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和实施工作,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生态恢复禁牧试点区牧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并对保险对象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险对象达到规定年龄,按月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二)向符合规定的参保人退还保险费;
(三)负责办理参保人迁入异地的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四)负责管理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牧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
(一)牧民个人缴费采取定额缴费方式。(1)55周岁及以下牧民参保应缴纳15000元,55周岁以上牧民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额减少500元。(2)60周岁及以上牧民参保应一次性缴清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实在无力缴费的参保牧民,应至少一次性缴纳其应缴保费50%,其余部分按月从其养老金中扣除。(3)60周岁以下牧民可分期付费,但在其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时应缴清其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方式。政府采取定额补贴形式,每年补助25万元,以后随着经济的增长和享受待遇人员的增加适时调整。
第五条 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给参保牧民《苏尼特右旗整体转移进城高龄牧民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及缴纳标准、时间、金额、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牧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政府补贴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统一纳入整体转移进城高龄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计入个人帐户。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由乌日根塔拉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高砷区苏木政府负责收缴并统一交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由旗生态办提供详细花名册、相关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等有效证件,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养老保险费及时转入旗财政局设立的整体转移进城高龄牧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 参保人必须在当年度的7月31日前缴清全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缴纳保险费的,按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政府补贴资金于当年度7月31日前一次性到位。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成立整体转移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小组,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对养老基金的用途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牧民从本地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将其保险关系及已经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全部本息转入迁入地或全部退还本人。
第五章 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
(一)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
(二)保险对象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第十二条 整体转移进城高龄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参统牧民建立养老保险台帐,单独列帐,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拆借、担保。养老保险积累期间,个人帐户利息以复利计算,计息标准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利息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旗财政局每年拨付一定的经费作为此项保险业务的经办经费。经办机构不得从整体转移进城高龄牧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整体转移牧民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通过购买国家债券、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或者存入银行以获取存款利息,不能用于投资等有风险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整体转移进城高龄牧民养老保险基金接受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基金的收支和运营等情况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定期向参保人公布有关情况。
第六章 养老金的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且年满60周岁的牧民;
(二)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养老金从61岁周岁开始发放。月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如下计算办法:
月养老金=2007年度全盟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累计总额÷120
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额+利息累计额
第十八条 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持本人户口簿、个人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填写“养老金领取申请表”,并交回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由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全部退还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享受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人生前养老金4个月标准计发丧葬费。
第二十条 养老金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