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草畜平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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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右政办发〔2008〕66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苏尼特右旗草畜平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苏尼特右旗草畜平衡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快推进“两转双赢”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总结近年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草畜平衡制度是指在合理确定暖季载畜量的基础上,秋冬季储备足够的饲草料,春夏季推行休牧或轮牧,并大力提倡接冬羔、早出栏、快周转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全年草畜动态平衡。

第二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嘎查委员会是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主体,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是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监督主体。

第三条 冷季草畜平衡核定办法

(一)冷季草畜平衡核定以牧户冷季贮存饲草料为依据,折合成青干草,计算合理载畜量。

(二)青干草、青贮、秸秆、陈草、精饲料计入核定范围。

(三)冷季过冬补饲4个月,每个羊单位储备饲草标准为75公斤青干草。

(四)冷季合理载畜量不得超过暖季天然草场合理载畜量,休牧期间每个羊单位储备饲草标准1.5公斤青干草/日。

(五)冷季草畜平衡核定中,人工草地、高产饲草料地产量以实测产量计算,2公斤青贮玉米折1公斤青干草,3公斤秸秆折1公斤青干草,1公斤精饲料折3公斤青干草。

第四条 暖季草畜平衡核定办法

(一)天然草场合理载畜量,由盟、旗两级草原监督管理局根据2005—2007年不同类型天然草场生产力实测平均值,结合卫星遥感技术,每三年核定一次。

(二)暖季草畜平衡以牧户承包天然草场为准,流转草场至少核减30%的载畜量。

(三)7月20日以前出栏的羔羊不计入暖季草畜平衡核定范围。

(四)退化沙化严重的等外草场不计入草畜平衡核定范围。

(五)转移进城牧户禁牧草场不计入草畜平衡核定范围。

第五条 草畜平衡核定

(一)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有牲畜头数以统计部门日历年度和牧业年度普查数据为准。

(二)草畜平衡核定中,1只成年绵羊折合1个羊单位,1只山羊折1.5个羊单位,1头大畜折合5个羊单位,当年幼畜按21折合成年畜。

(三)经旗农牧业部门鉴定有档案的西门塔尔核心群母牛、黑白花奶牛、马、骆驼和种公畜不列入草畜平衡核定范围。

(四)经旗畜牧工作部门鉴定的西门塔尔、夏洛来、利木赞、安格斯牛,每头折合1个羊单位。

第六条 草畜平衡管理

每年7月底前,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与草场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及内容由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草畜平衡工作开展扎实、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苏木镇,由旗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将超载处罚金额的15%作为举报奖金,奖励举报人员,85%返还草原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管护经费。

(三)违反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或超载牲畜的,由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拒绝、阻碍草原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草畜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