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尼特右旗饲草料种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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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右政办发〔2008〕64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苏尼特右旗饲草料种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

苏尼特右旗饲草料种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饲草料种植的管理,建设高产高效饲草料种植基地,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产饲草料地建设种植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草料种植地为全旗范围内的国家和集体、个人投入建设的饲草料种植地。

第三条  严禁擅自开垦草原,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高产饲草料基地必须种植青贮玉米,禁止种植马铃薯等经济作物。建成的高产饲草料地撂荒不种的,必须恢复种植多年生牧草。

第五条 饲草料种植地未经许可种植经济作物的行为以开垦草原行为论处。

第六条 国家投入建设的饲草料基地不得以种植高产饲草料地的名义种植经济作物,一经发现,今后将停止安排水利等基础建设项目;已经安排项目的,收回国家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

第七条 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转包、承包饲草种植地种植经济作物,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如发现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以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处理。

第八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将高产饲草料基地规范种植、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管理责任制,确保种植青贮玉米的面积及产量。要充分发挥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明确责权,利益挂钩,能落实产权到户的地块,必须落实到户,暂时无法落实到户的地块,要按照“五统四分”(统一籽种、统一播种、统一灌溉、统一除草、统一管理,分户施肥、分户收割分户粉碎、分户入窖)的管理方式,向嘎查村集体、专业户等有经营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转让使用,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任,做到“谁经营、谁受益、谁管理”。对种植青贮积极性高的苏木镇和嘎查,在水源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上适当倾斜。

第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各苏木镇辖区内的高产饲草基地如需改变用途或种植结构,能够对生态保护、增加牧民收入起到积极作用的,由苏木镇申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全旗范围内的高产饲草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由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负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要对全旗高产饲草料基地进行全面的登记备案,并建档立卡。

第十一条 原则上,全旗范围内不再增加高产饲草料基地面积,主要提高原有高产饲草料基地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如有新增高产饲草料基地,嘎查村向苏木镇申报后,经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后旗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种植,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饲草种植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高产饲草基地的义务,及时举报随意开垦草原和种植经济作物的行为,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理。举报电话为:7225515、7225865。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