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右政办发〔2008〕62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苏尼特右旗砷中毒区牧户转移搬迁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苏尼特右旗砷中毒区牧户转移搬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砷中毒区牧户转移搬迁,有效解决农村牧区安全饮水问题,保障砷中毒区牧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大人口转移工作力度,强化全方位的服务,实现稳定转移增收,参照《苏尼特右旗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搬迁的实施办法(试行)》(苏右政办发〔2007〕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卫生部门鉴定备案的88户我旗砷中毒区牧户及其子女,适用范围为2008年1月1日后搬迁的砷中毒区牧户。
第二章 草场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凡转移进城的牧民,其承包草场经营权保持不变。
第四条 牧民整户转移的,其承包草场一律围封禁牧,禁牧草场由苏木镇政府进行管理,可以打草的草场,其打草所得收入归牧户所有。
围封后的草场,不得进行流转、放牧或其他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及草原监理部门负责监督管护,若有违反禁牧规定或破坏草场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五条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生态移民和异地扶贫移民试点工程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凡饮用水砷含量超标的地区,一律不再安排扶持畜牧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砷中毒区转移搬迁的牧户草场禁牧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1.24元,补贴期限为5年。若国家有新的项目政策,根据国家补贴标准,总额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
第三章 住房安置办法
第六条 砷中毒区转移牧户可享受商住楼、住宅楼、购房、租房补贴中的一项优惠政策,具体是:
1、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并自愿从事二、三产业的牧户,在赛汉塔拉镇为其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商住两用楼房,鼓励其经营商业、餐饮等服务业,政府补贴8万元,其余的资金牧户自筹;
2、在赛汉塔拉镇提供7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楼,牧户自筹5000元,其余的资金由政府补贴;
3、进城就业定居者,若在城镇购买住房,可凭户主有效房产证件,政府给予购房补贴0.5万元/人;
4、砷中毒区贫困户租赁廉租房,给予5年的租房补贴。
凡享受购房、租房补贴优惠政策前,须经旗人口转移办公室审核后,在移出地嘎查、苏木镇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经确认全家或个人转移进城情况属实后,办理相关手续。
凡享受政府统一建房安置补助在3万元以上的,由旗人口转移办公室统一办理房产证,并进行统一管理,该房产10年内不得进行交易、转让或作为各种抵押。
第四章 就业安置办法
第七条 砷中毒区转移牧民,可申请办理《转移就业培训券》和《再就业优惠证》,分别享受以下相应补助和优惠政策:
(一)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砷中毒区转移牧民,可申请办理《转移就业培训券》,到旗人口转移办公室、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扶贫等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免费领取培训结业证书;在旗内自主选择学习技能(学徒工)的,经旗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后,给予学习补助。
(二)年满18周岁独自或合伙创办各类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转移进城牧民,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新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营业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每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商业和每月营业额3000元以下的工业类,减免增值税;对于经营小型微利企业的转移牧户,减少5%的比例,按照20%收取企业所得税。旗内工业企业新招用工和新建企业用工,招用旗内转移进城牧民占到企业一般性用工岗位总数的30%以上的,予以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在旗人口转移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转移牧民,优先推荐工作岗位,提供劳务输出服务。毕业未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旗人才中心,优先推荐工作。
3、对应、往届高中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在就业、参军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4、自主创业并符合创业基金扶持对象的,每户可申请2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扶持期限2年。
第八条 旗内各类用工单位要按季度到旗劳动就业部门进行空岗登记。重点项目业主要根据用工需求,在项目核准阶段到旗劳动就业部门申报用工需求。
第九条 旗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转移进城牧民,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依法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十条 旗内工业企业新招用工和新建企业用工,招用旗内转移进城牧民要占到企业一般性用工岗位总数的30%以上,每招用一名转移进城牧民并签订1年(含l年)以上劳动合同,旗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支付用工单位岗位补助,连续补助3年,3年内每签订1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支付一次。
旗内各类用工单位招用牧民工,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不得拖欠牧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旗所在地、建制镇城区绿化、环卫清洁、治安保卫、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等行业的新增岗位,每招用一名转移进城牧民并签订1年(含l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享受招用转移牧民每人每年500元岗位补助,补助3年,合同期满后支付补助。
第十二条 转移牧民到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务工,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转移牧民在城镇周边从事特色种养业的,符合生态移民条件的,可享受生态移民项目补助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教育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砷中毒区转移牧民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学前3年幼儿阶段(包括学校学前班),凭旗幼儿园、民族幼儿园和学校的入托入学证明,每个儿童每月享受管理费补贴40元;义务教育阶段,继续享受“两免一补”政策;高中、职业教育阶段(三年),在我旗上学的免收学费,在外地上学的学生参照旗内学费标准给予补贴;高等教育阶段,按照我旗现行贫困家庭子女高校补贴办法执行,全日制本科每年补助3000元、专科毕业后一次性补助4000元;符合条件参加各类就业技能培训的,一律免收培训费及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费。同时,对应、往届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愿意复读参加高考的,享受在校高中生待遇。
第十五条 转移牧民子女中的初中毕业生凭参加中考有效证明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可进入盟内、旗内职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高中毕业生可直接进入盟内、旗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六章 医疗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按照《苏尼特右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砷中毒区牧民转移进城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费用每人20元由旗财政承担。砷中毒区转移牧户在旗内医院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时不扣除起付线,在旗外医院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300元,各段报销比例均上浮10%。转院到异地市(地)级以上医院住院,各段报销比例保持不下浮。参加合作医疗的砷中毒区转移牧户住院分娩产妇每人增加补助500元,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各段报销比例上浮20%。同时,把慢性病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年终报销一项,报销比例上浮10%,封顶线2000元,大病报销封顶线提高到40000元。
第七章 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砷中毒区转移牧民可自愿办理城镇户口,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未办理城镇户口,但符合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十八条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砷中毒区转移牧户老年人,可进入旗敬老院统一供养。
第十九条 砷中毒区55岁以上的转移牧民可自愿参加转移进城高龄牧民养老保险,享受旗人民政府给予的一定比例缴费补助。具体缴费办法按照《苏尼特右旗整体转移进城高龄牧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苏右政办发〔2008〕44号)执行。
第八章 认定及申报办法
第二十条 凡砷中毒区转移牧户(包括跨地区转移牧户),凭户籍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委员会证明,到旗人口转移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草场禁牧与流转需经草原监理部门会同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委员会核实后,在所在苏木镇、嘎查公示20天后,出据草场禁牧、流转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上述补助的砷中毒区转移牧户,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嘎查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人口转移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审批,公示20天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补助。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上述补助的砷中毒区转移牧户,需在发生费用(先交后补助)的3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顺序逐一审批,超过年度预算的挪至下一年度审批;超过3个月的,由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后挪至下一年度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砷中毒区转移牧民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苏尼特右旗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实施办法(试行)》(苏右政办发〔2007〕9号)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人口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