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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农村牧区人口转移 实施办法(暂行) (苏右政发〔2006〕39号)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围封转移战略,加快转变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确保农村牧区人口合理、有序地转移,有效解决草原生态保护和农牧民持续增收问题,根据盟委、行署《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若干措施》(锡党发〔2004〕9号文件),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由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发改、农牧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生态、民政、扶贫、公安、土地、建设、教育、科技、税务、工商、计生、文体广电、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全旗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 二、旗农村牧区人口转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分别设在旗生态办和劳动就业局。办公室负责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根据上级部署和我旗经济转型的要求,制定加快转移农村牧区人口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安排,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分工,督促检查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服务中心负责生态移民及青壮年劳动力统计建档、岗前培训和在本地或异地就业安置及跟踪服务工作。 旗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要在旗内自办节目中开辟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宣传专栏,免费公布劳务信息。 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农牧业部门配合,负责劳动力供求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并与自治区、盟、旗相关行业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学校或培训中心签定培训协议,负责转移就业培训任务。对培训合格者由人事劳动部门统一核发《上岗资格证书》。 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经济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与本旗境内企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统计用工种类和数额,随时掌握企业用工动态,及时向旗农村牧区人口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站,定期面向全旗乃至全区公布劳务供求信息。 旗农牧业局、草原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转移劳动力的土地流转、置换的协调工作,对转移进城的农牧民在住宅用地上给予优惠。 旗统计局负责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和就业劳动力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反馈旗农村牧区人口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 旗公安局负责做好农牧区转移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 旗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落实好上级和我旗的各项关于涉农涉牧税收及农牧民就业等各项优惠政策。 三、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民,除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外,享受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同等待遇。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核发《农牧民就业优惠证》(即《再就业优惠证》),并根据本人条件,由旗农牧民转移服务中心推荐就业岗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农牧民,可凭《农牧民就业优惠证》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用房、用地涉及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部门要免收治安管理费、卫生费等。具体办法按照上级和我旗出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四、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进城后,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不变,所承包的草牧场的经营权不变,在项目期限内享受国家对草牧场的各类补贴。对整户连片转移出的草场进行围封禁牧。草原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苏木镇嘎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草牧场的流转要严格按照《苏尼特右旗草牧场流转办法》执行。 五、进一步放宽户籍管理制度。从农牧区迁入城镇的农牧民,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其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除工本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六、进城务工农牧民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各项社会保险。已办理城镇户口,收入达不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牧民,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行管理。 七、各类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获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本旗农村牧区劳动力。对劳动加工企业,除有特殊技能要求外,原则上要求聘用本旗技术人员和产业工人等劳动力;对新型工业企业的技能性和专业性岗位可放宽招聘范围,非技能性岗位本旗劳动力(含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要占到企业职工的一定比例。对吸纳本地劳动力占到员工总数40%以上,并与员工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方可享受《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八、鼓励农村牧区合法职业中介组织对农牧民进行劳务输出,鼓励支持创业带头人帮扶农牧民转移就业,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加强对用工单位、中介组织用工信用等级评比工作,建立奖优罚劣激励机制。 九、建立农牧民转移培训体系,举办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短期培训要以苏木镇为单位进行,培训内容以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就业指导等内容为主。职业技能培训要把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相结合起来。由旗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围绕用工量大的餐饮、建筑、畜产品加工、矿产品开发、家政、社区、保安、物业、旅游等方面进行针对性培训。 十、劳动力培训费由阳光工程培训、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科技培训经费中列支。劳动就业部门负责与企业联系,采取订单式培训方式,培训后由就业部门负责推荐就业,受训人员由苏木镇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旗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于培训单位按培训合格数量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各苏木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对本地区劳动力进行建档立卡,建立劳动力转移数据库和人才资源库,并按月上报旗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所有用工单位招聘职工都必须纳入人才劳动力市场管理,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力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实行台帐式管理,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力来源和构成情况。对建筑行业等流动性强的行业要加强管理;劳动就业部门要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扩大规模、加强管理,真正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双向选择制度。 十四、用工单位必须与农牧民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当年公布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且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吸纳本地劳动力、加强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十五、在全旗的城市绿化、环卫清洁、治安保卫、城镇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社会公共工程、劳务项目和辅助性服务行业中,积极为牧区劳动力提供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岗位数、岗位类别、用工条件及工资待遇。 十六、凡新上的项目和新注册开工企业,在签订项目协议或注册时要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劳动用工意向书,保障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向企业推荐合格的劳动力。 十七、各相关部门要优先对我旗农村牧区转移人口管理各项措施做到利民便民,凡涉及教育、卫生、城市管理等费用要按照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十八、凡未在旗、苏木镇两级登记备案的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未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农牧民就业优惠证》,均不享受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政策。 十九、凡历年所发的有关劳动力转移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旗农村牧区人口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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