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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围封转移牧户草牧场流转办法
(苏右政发〔2006〕36号)
为确保我旗围封转移战略的深入实施,加大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力度,促进牧区人口转移进城从事二、三产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以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进一步规范草牧场流转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旗围封转移牧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境内围封转移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牧户在原居住地承包经营的草牧场流转。非转移牧户也可参照执行。整体享受国家生态补偿金的嘎查,草牧场必须围封禁牧,不得以任何形式流转。 第二条:凡实施围封转移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牧户,原则上草牧场一律围封禁牧5年以上。本嘎查内的已注册的,并规范运作的协会(或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前提下,可有偿租赁经营转移户的草牧场。不允许牧户以任何形式将其承包的草牧场流转给单位和个人。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牧民,其草场与子女共用的,在执行草畜平衡时必须扣除,不与子女共用的必须禁牧。 第三条:租赁转移户草牧场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合法和不得改变草牧场用途”的原则,严格履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的各项义务,不得转租,保证草牧场植被得到有效恢复。不得在牧户的草场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非法开垦草原,乱挖乱采矿产资源,否则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第四条:合作经济组织租赁草牧场时,必须事先向嘎查委员会和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牧户、嘎查委员会同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备案,方可办理租赁手续。租赁费用由双方共同商定,但无水草场每亩每年不得低于1元,有水草场每亩每年不得低于2元。 第五条:国家禁牧舍饲饲料粮补贴、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征用草牧场等有关优惠政策由承包经营牧户享受。 第六条:租赁草牧场,双方必须依法签定由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合同书,合同一般要一年一签。需继续租赁的,经旗草原监理部门实地勘察测定草原利用状况和植被恢复情况,视其对租赁草牧场的保护使用情况,对草牧场保护使用比较好,植被恢复明显的,可以续签合同,否则将不予续签租赁经营合同。 第七条:牧户集中连片统一转移,草场面积达8万亩以上或集中连片牧户达到10户以上的,围封草场时国家生态项目上给予补贴。单户转移的或已享受住房补贴等项目资金的牧户,草场由自行围封禁牧。 第八条:本办法由旗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旗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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