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1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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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右政发〔2006〕65号

 

苏尼特右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切实保障旗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 税收政策

第一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的高科技产业和治理荒山、沙漠等产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

第二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开采金属矿产资源,但不进行就地深加工的生产型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

第三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以开采金属矿产资源为主的采选和冶炼加工型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给予扶持。

第四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高载能生产加工型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给予扶持。

第五条  在我旗进行风电开发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予以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扶持。

第六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化工型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给予扶持。

第七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农畜产品加工型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给予扶持,后二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给予扶持。

第八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其他加工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二年内(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算起,下同)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三年内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四年内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五年内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

第九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的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

第十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的物流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对设立在我旗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前二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前五年所交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第六年开始分期全额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对在我旗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老、少、边、穷”地区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当年新招我旗农牧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签订合同一年的,前一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签订合同两年的,前两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签订合同三年的,前三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后两年所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二、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旗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三年内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二十条  投资者在我旗兴办国家鼓励性企业占用草场所缴纳的草原养护费,只征收自治区收取的8%的部分,其余部分全部予以免收。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旗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免收环卫设施有偿使用费、临时占道费、给排水入网费、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扶持。

 

三、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旗内各银行应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工作,企业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的短期流动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开户银行审查,按信贷程序优先给予贷款。

 

四、服务承诺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旗投资的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在当地审批权限范围内,只要手续齐备,有关部门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结。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可由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我旗投资的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持证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举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以外的一切收费。

第二十五条  旗政府设立投资者投诉服务中心,具体受理投诉事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对重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五、其  

 

    第二十六条  对我旗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其它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另行商定。

第二十七条  对一个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条最优惠政策,不得两条或几条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我旗投资兴建企业的投资者。国家限制类项目及煤炭、石油等能源开发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合同开发利用土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无正当理由闲置一年的土地,由旗政府无偿收回。

第三十条  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政策的,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取消或不予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的兑现和落实,由旗经济局牵头,会同发改、工商、管委会、国税、地税、财政、金融、土地、审批中心等部门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旗以前有关招商引资的规定及政府与有关企业签定的协议,与本招商引资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苏尼特右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 ,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 

        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驻赛单位。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 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