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人才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1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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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右政发〔2006〕54号

 

 

苏尼特右旗人才储备实施细则

                                             

为实现我旗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在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引进、留住和用好各类急需人才,根据《锡林郭勒盟人才储备暂行办法》(锡党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储备原则

坚持为用而储、储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储备对象的条件及其来源和去向

储备人才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招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27岁以下,相对我旗属急需、紧缺的人才;储备单位和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也可以在进入公务员考录考核人员中遴选所需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列为储备人才。根据储备人才本人专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储备方式和程序

(一)有空编单位可使用空余编制,满编或超编单位在编制外单独列编。

(二)各苏木镇、旗直机关、事业单位拟储备人才,需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人才增人计划(包括专业、岗位、编制、人数等条件)申请,报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申报的储备人才增人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申请增人单位的职能性质、编制情况、现有人员学历、年龄和专业结构等整体构成,综合提出储备人才意见,经旗编委会同意后,实行人才储备。

  四、储备人才的使用和管理

(一)储备期时间为2—3年,储备期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录用或聘用手续。对其中优秀人才可选拔到重要业务岗位,发挥其专业特长,进一步培养和锻炼;对在储备期内成绩平平、不合格的,取消储备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人事档案转至旗人才交流机构,按失业人员对待和管理。

(二)在储备期间,由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建立其平时和年终考核档案,把考核情况作为储备人才使用、调整或取消资格的主要依据。

(三)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各单位人才储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通报储备情况;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人才储备的目标和重点,不断完善人才储备政策和办法,保证人才储备工作正常规范开展。

  五、储备期待遇

(一)建立和完善人才储备的各项保障制度,从政策上、制度上予以保障。储备人才享受在编在册同等条件人员的各种待遇,包括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储备人才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工龄从储备开始连续计算。

(二)进入人才储备库的人员,其人事关系由旗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要求落户的,公安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出据有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六、管理机构

旗人才储备管理办公室设在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旗储备人才的申请、配置、考核等管理工作;承办盟人才储备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

         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驻赛单位。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