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绒毛加工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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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右政发〔2007〕11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苏尼特右旗关于加快推进绒毛加工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加快推进绒毛加工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我旗绒毛资源和区位优势,进一步巩固近年来行业发展取得的成果,促进产业发展规模化、集群化,并努力将赛汉塔拉工业区逐步培育为我盟西部地区绒毛加工销售的集散地,根据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我旗投资新办绒毛加工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给予扶持,后二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给予扶持。
    第二条   对在我旗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新购买的绒毛分梳机,经核实确认投入生产后,并实现正常生产的产值、税金。旗政府将给每台梳绒机一次性补贴5000元。
    第三条   鼓励转移进城的农牧民购置绒毛分梳机,进行家庭式生产或以入股等形式由企业代生产,并在政策上给予更大扶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对在我旗境内从事绒毛加工的企业实行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加工分梳1吨山羊无毛绒或1吨绵羊绒补贴电费500元。补贴依据是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税票(本旗)和缴纳电费发票。
    第五条   充分发挥社会闲置资金的作用,实现劳动力再就业。鼓励扶持企业及下岗职工从事作坊式绒毛分梳,对下岗职工购买绒毛分梳机者,由劳动就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申报和安排下岗职工小额贷款。
    第六条   对年缴纳增值税达到100万元的企业,旗人民政府将企业纳税额的5%,奖励给企业,并在此基础上每超额5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
    第七条   凡在赛汉塔拉工业区投资新建绒毛加工企业的,对企业生产及办公场所用地,本着“节约用地、确保需求、兼顾发展”的原则,办理一次性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国家土地政策许可的最低标准执行。土地收益用于工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入驻企业在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有关费用外,免收其它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九条   对国家规定收取的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等有关政策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收取资金属地方政府可支配部分的,全部投入到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对入驻赛汉工业区的企业实行“五通”既:水、电、路、排污、通讯。企业内部的水、电、路、排污、通讯等基础性建设设施,有关部门在收费上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针对企业进行的有偿服务,必须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强行收取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必须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企业有关证照的核发和其它专项审批,由有关部门配合旗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能够在当地办理的审批项目,不得超七个工作日;属于上报审批项目的,按上级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除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经旗委、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为由的检查,不得以公务活动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有关企业的投诉案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对引进绒毛加工业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在引进项目落地投产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依据引入企业户数、到位资金及为地方贡献大小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苏尼特右旗经济局负责解释。


                                                         
  抄送:旗委、人大、政协。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