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旗饲草料应急保障工作,提升防灾减灾和应急保供能力,保障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旗供销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9号)、《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精神,参照借鉴《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牵头起草了《苏尼特右旗饲草料应急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宝贵的意见,请于2026年2月16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旗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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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饲草料应急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着眼提升饲草料供应服务能力,发挥饲草料集中储备市场调控作用,提高畜牧业抵御灾害能力,积极保障平年与灾年的饲草料应急供给,平抑饲草料市场价格,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旗饲草料应急储备机制要遵循政府调控、财政扶持、三级储备、竞争择储、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由旗政府主导实施,农科、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为饲草料应急储备监管单位,财政局负责饲草料储备专项资金、上级储备补贴、社会化服务费的拨付、资金使用合规性审核及绩效监管;农科局负责饲草料储备计划制定、采购指导、质量标准把关、仓储安全监管及动用审批,承担储备数量真实性、货源合规性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储备饲草料质量抽检及流通环节监管。
由旗政府授权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负责牵头组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承接旗级确定的储备任务,旗供销社、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监管社属企业饲草料调运、储备和日常管理,以及承储申报上级储备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 储备方式、品种及期限
第四条 三级饲草料储备分为主体储备和合作储备两部分:
(一)主体储备:旗级储备由旗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承储企业,利用旗级匹配流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苏木镇、嘎查两级储备由苏木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二)合作储备:鼓励引导旗内外饲草生产企业、草业市场商户等参与饲草合作储备,由旗供销社或其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可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对合作储备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五条 饲草料储备主要品种:青干草、全株青贮玉米、全混日粮、玉米、颗粒饲料、苜蓿、饲用燕麦草以及其他可饲用植物等。
第六条 饲草料储备期限为5个月,原则上为当年10月初至次年2月底,应进行封库封存。在储备期限内,如因旱情、雪灾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市场供需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储备期限、储备品种及数量比例进行调整的,由旗农牧和科技局会同旗财政局、旗供销社提出调整方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储备期满后,如遇重大灾情或应急需要,经旗人民政府决定,可适当延长储备期限,具体延长期限及后续处置方案由旗农牧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旗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储备协议及责任
第七条 饲草料储备协议分为主体储备协议和合作储备协议,主体储备协议由旗政府授权部门(或旗供销社作为组织实施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选定的承储企业签订;合作储备协议由旗供销社(或委托的管理机构)与合作主体签订,或由主体储备承储企业根据统一规范与合作主体签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储备饲草料品种、数量及其它有关事宜,严防储备劣质、变质饲草料流入牧户。
第八条 承储主体应当严格执行饲草料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储备饲草料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饲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其中,合作储备部分要建立统一台账,集中管理。
承储主体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备数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调换储备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饲草变质;
(五)以储备饲草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六)擅自改变储备饲草料用途、违规销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承储主体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品种、数量、价格,或未按要求上报饲草料储备购销存情况,委托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后,承储主体负责对已拨付资金的清退或追缴,并配合完成储备物资的移交或处置。如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承储主体责任
第十条 承储主体(含合作储备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储备商户为个体经营者的,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有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和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合作储备商户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履行饲草料储备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对承储主体的储备设施、仓储能力进行审核认定,建立承储主体动态管理台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储主体的质量保障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饲草料储备与承储主体常规经营相结合,承储主体做好市场调研、询价比价、审核验收等工作,自主从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中采购货源。
第十二条 承储主体未按照要求进行储备或者因对储备饲草料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对承储主体不严格履行饲草料储备规定,出现在应急动用期间违反价格干预措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后续管理按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 饲草料储备实行总量控制,动态销售。储备期满后,承储主体应及时销售库存饲草料,因未及时销售库存饲草料导致的损失由承储主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由旗农牧和科技局牵头,联合财政、市场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开展不定期抽查,对承储主体的饲草料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核实。其中财政局重点核查资金拨付使用合规性、补贴发放准确性;农牧和科技局重点检查储备数量、仓储条件、质量达标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检饲草料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问题,确保承储主体严格执行储备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货源管理。承储主体按照市场运作方式负责落实储备货源,提供货源储备有效凭证。承储主体保证饲草料品质安全,储备饲草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不发生重大饲草料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
第十七条 仓储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将主体储备库存与合作储备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饲草料应急储备库”。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仓储管理制度,建立饲草料集中储备台账,做好登记工作,规范记录储备饲草料品种、价格、入库时间和数量、投放时间和去向、数量等内容,并定期做好储存饲草料的盘点等工作,如实反映饲草料储备情况,确保储备饲草料安全有效供给。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代储、谁负责”的原则,承储主体落实避光、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储备饲草料安全。经常性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督促检查等工作,配齐防火灭火器材设施,切实消除各类隐患。
第十九条 发放管理。在旗政府统一调度下,根据实际情况监督承储企业分批、分期发放储备饲草料。
第二十条 应急储备饲草料动用管理。
1.本地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保障受牧户饲草料供给;
2.饲草料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进行宏观调控平抑价格;
3.其他经旗人民政府认定确需动用储备饲草料的紧急情况。
(二)动用程序。动用储备饲草料,由旗农牧和科技局根据灾情预警或市场检测情况,会同旗财政局、旗供销社提出书面动用申请,报旗人民政府审批。旗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动用的决定;紧急情况下,旗人民政府可先行下达动用指令,事后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三)动用执行。经批准动用储备饲草料后,由旗农牧和科技局会同旗供销社组织承储主体按照指定数量、品种、价格和投放区域实施调运和发放。承储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苏木镇、嘎查储备管理责任与动用程序
(一)责任主体。苏木镇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饲草料应急储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苏木镇级储备,指导监督辖区内嘎查村开展嘎查级储备,并指定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承担日常管理。
(二)储备任务确定。各苏木镇应当根据旗农牧和科技局下达的年度储备指导计划,结合本辖区牧户数量、养殖规模、灾害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苏木镇饲草料应急储备实施方案,明确储备品种、数量、承储主体、储存地点及日常管理责任人,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备案。
(三)动用程序。苏木镇级、嘎查级储备饲草料主要用于应对辖区内局部灾情或突发应急需求。需动用储备时,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向旗农牧和科技局提出书面动用申请,经旗农牧和科技局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发生紧急灾情、通讯不畅等特殊情况时,苏木镇人民政府可先行组织投放,同时向旗农牧和科技局报告,并在投放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管。旗财政局通过核查财务凭证、资金流水、绩效报告等方式,对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旗农牧和科技局对储备任务未完成、质量不达标、仓储违规等问题,责令承储主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苏木镇、嘎查储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储备饲草料的采购、验收、保管、投放情况应当建立专门台账,接受旗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储备期满或动用后,苏木镇应当及时组织核销,并向旗农牧和科技局报送储备执行情况报告。
动用储备饲草料后,旗农牧和科技局会同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对动用情况、资金使用、物资去向等进行专项检查,并于三十日内向旗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协调解决储备采购、仓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具体问题;旗财政局按职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协调解决资金拨付中的问题;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质量监管相关协调工作。督促承储主体严格执行承储协议,并协调解决储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主体储备与合作储备有序衔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和科技局、旗财政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供销社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前,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提出继续实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26-02-12 ,关于《苏尼特右旗饲草料应急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共有4538次查看,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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