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旗畜禽屠宰和动物产品经营秩序,保障全旗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生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经营、运输、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畜禽屠宰行为,严禁私屠滥宰
我旗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或委托定点屠宰厂(场)代为屠宰,企业代宰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严禁私设屠宰窝点、流动屠宰等各类私屠滥宰及相关违法违规屠宰行为。严厉打击为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违法活动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及相关场地的行为。定点屠宰厂(场)严禁非定点屠宰场所承接委托屠宰,严禁为无检疫证明、不合格畜禽提供屠宰服务。
提供委托屠宰服务的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动态调整)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 |
联系方式 |
业务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服务开始时间 |
| 1 |
众鑫合作社 |
郭勇 |
13947920772 |
要银柱 |
13904798577 |
4月1日起 |
| 2 |
绿赛肉业 |
吴利群 |
13947900880 |
薛艳芳 |
15147951834 |
预计7月中旬 |
| 3 |
忆原肉业 |
贾红霞 |
13644793311 |
徐敏 |
18804792135 |
4月1日起 |
| 4 |
安达肉业 |
斯日古楞 |
13904792367 |
莎茹拉 |
16604899314/15004795697 |
4月5日 |
| 5 |
赛润肉业 |
樊志明 |
15604799797 |
刘志军 |
13604794342 |
6月1日起 |
二、严格管控动物经营运输环节,严禁违法违规流转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屠宰、经营、运输、生产、加工、贮藏下列动物及动物产品:一是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是疫区内易感染的,三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是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承运单位及个人须按规定向苏尼特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备案,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运输活动,运输过程中须持有合法有效检疫证明,严禁擅自转运、倒卖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车辆备案联系人:席海山,15904794900)
三、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要求,严禁随意弃置病死动物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做好无害化处理,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场所处理,严禁买卖、加工、随意弃置,严禁丢弃在江河、道路、林地、农田等区域。严格落实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统一清运、无害化处理制度,严禁病死畜禽流入屠宰、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餐饮及旗场流通环节。
属地政府应对公共场所、乡村及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进行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农科局、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已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对私屠滥宰和加工、经营、运输、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依法顶格处罚,绝不姑息。具体处罚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染疫、未经检疫等动物及相关产品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依法受限从业,构成犯罪的,终身受限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处理或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或威胁报复举报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经营主体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核查有效的举报线索将予以相应奖励。
举报地址:
苏尼特右旗农牧和科技局3109室
举报电话:
0479-7213080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