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进一步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现就我旗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制度进一步优化如下,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配合做好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及结果反馈等相关工作,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回应及时规范。
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苏尼特右旗公平竞争审查
举报受理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程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试行)。
第二条 受理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旗级及以下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上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三条 受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我旗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处理工作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处理工作,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核实本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举报。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举报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拟文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条 受理渠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也可以通过 12345 便民服务电话、12315 消费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五条受理要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举报政策制定机关的名称;
(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名称、文号、施行时间、政策措施制定机关;
(三)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等:
(四)举报人的姓名 (名称)、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单位)信息。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如举报人不愿意提供个人 (单位)信息,受理机关对匿名举报不负回复义务。投诉人拨打 12345 便民服务电话、12315 消费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的,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以上信息。
第六条 举报分转。政策制定机关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政策制定部门受理。
12345便民服务电话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政策制定机关办理,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从 12345 便民服务电话系统调取相关举报诉求数据,跟踪分转情况。
1231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根据举报事项转办或移交政策制定机关受理。
对于依据上级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旗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
第七条 举报受理。受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举报予以受理。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 (单位) 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 (2021) 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核查时限。对于符合受理规定的举报,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12345 便民服务电话受理的举报工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在办理时限期满前提出延期办理申请。
第十条 核查回复。受理机关应当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情况;
(二)受理机关发现被举报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受理机关发现被举报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政策措施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办件回复。对于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12345、12315 等部门分转的举报,受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执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