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苏尼特右旗公开招聘草原网格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苏尼特右旗公开招聘草原网格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草原生态保护和草原资源管理,提高草原管护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网格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各苏木镇需补充配备草原网格员。为规范草原网格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旗草原面积为3288.16万亩,其中:禁牧区面积为196万亩,草畜平衡面积为3092.16万亩,现有草原专职管护员46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网格员管理办法》要求,按每15万亩草原配备1名网格员的标准,以每个嘎查招聘2-3名的方式,需补充招聘173名草原网格员。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以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人数及方式
(一)本次面向全旗招聘草原网格员173名(每个嘎查2-3名)。
(二)聘用人员以熟悉我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相关政策法规,熟悉草原监测工作,了解管护责任区的基本情况为优先。
(三)草原网格员选聘工作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四、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 因巡护工作体力要求较高,年龄限制符合岗位特殊性,年龄为2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1984年1月1日(不含)至2004年1月1日(含)期间出生的;
7. 为便于开展工作,应具有苏尼特右旗户籍;
8.身心健康,有正常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 现役军人;
2. 在读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的人员;
五、招聘程序
由旗林业和草原局制定招聘公告,并在相关媒体发布。招聘工作按照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1.申报人员通过嘎查村两委向旗林业和草原局报名;
2.本次招聘不收报考费;
3.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及《苏尼特右旗公开招聘草原网格员报名表》;
4.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相关资质证书;
6.报考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而影响报名或聘用资格的,责任自负。
(二)审核和评定
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考察,对申报人员的学历、户籍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并对德、能、勤、绩、廉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考察,择优录用。
(三)确定拟聘用人员及公示
在嘎查村两委将拟聘的草原网格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四)聘用
1.经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旗林业和草原局审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管护劳动协议,根据年度综合考核情况实行一年一聘制。
2.本次聘用人员不占编不转正,不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六、人员管理及考核
(一)人员管理
草原网格员由各苏木镇进行统一管理。
(二)人员考核
建立草原网格员考核制度,对其禁牧、春季休牧、草畜平衡区管护等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监管区域内同一牧户同一年度在禁牧区违规放牧或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2次以上,草原网格员未及时发现和上报的,应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三)草原网格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除管护劳动协议:
1.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动协议的;
2.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3.违反管护劳动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4.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5.因移民搬迁等原因原理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6.其它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四)人员续聘及补充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草原网格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草原网格员如有辞退、解聘等情况导致职位空缺的,应按招聘程序重新进行补充。
如因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家生态保护补奖资金停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七、补助资金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网格员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草原网格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草原网格员工资待遇为每人每年补贴10000元。
八、工作职责
草原网格员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四)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及有关政策。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六)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