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52401167430X8/2026-00005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 | |
| 发布机构 | 苏尼特右旗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发布的《以联营(入股)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举措,核心是在不征收、只转用的前提下,允许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联营 / 入股模式流转使用,既盘活集体土地资源,又保障农牧民与项目方合法权益。
一、核心定位与适用范围
1. 核心定义
本《规定》明确 “联营(入股)” 是指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将集体农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区别于传统土地征收模式。
2. 适用边界
仅适用于非征收范畴的建设项目,解决征收路径不通的用地难题;
严格坚守耕地保护底线,要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项目必须符合旗 / 苏木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且满足产业准入与生态环保要求。
二、审批核心规则(全流程)
1. 前置条件
土地产权明晰:集体土地已完成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需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规划合规性:项目必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符合产业政策与生态保护要求。
2. 审批流程(六步闭环)
申请与规划出具:集体经济组织 / 委托项目单位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自然资源局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年限等规划条件;
方案编制与集体决策:编制联营(入股)方案,需经本嘎查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方案需载明规划、产业、环保、收益分配等核心内容;
层级审查:苏木镇政府初审(审查权属、补偿、风险)→旗自然资源局复核→旗人民政府批复;
公示:批复后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保障公众知情权;
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明确使用年限、收益分成、违约责任等;
登记备案:凭合同与补偿证明备案,申请不动产登记,完成合法用地手续。
3. 关键收费与收益分配
土地调节金:按土地总价值的 **50%** 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补偿标准: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费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标准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的,可由项目方代缴,从分红中扣除;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无力支付的由旗政府代缴,从分红中扣除。
三、核心权益保障
1. 农牧民权益
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需公开、公平、公正使用,主要用于牧区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等;
长期稳定:合同期内原则上不收回土地,因公共利益需收回的,需经双方同意并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兜底:土地承包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低于法定底线,杜绝 “低价流转” 损害农牧民利益。
2. 项目方权益
审批简化:采用 “只转用、不征收” 模式,减少征收环节的繁琐流程与成本;
权益明确:通过合同明确土地使用年限、用途、收益分成,保障投资稳定性;
登记保障:完成审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监管与约束
1. 用途监管
项目方必须严格按规划条件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变更容积率;确需调整的,需经自然资源局审核、政府批准。
2. 政府监管
自然资源局:监督规划执行,对违规开发依法处罚;
旗政府:跟踪合同执行,规范收益分配,保障农牧民权益与用地单位稳定经营。
五、政策价值与意义
破解用地瓶颈:为乡村产业项目、新产业新业态提供合法用地路径,解决 “有项目无土地” 的痛点;
壮大集体经济:让集体土地从 “沉睡资产” 变为 “收益资产”,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助推乡村振兴;
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用地成本,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牧区发展;
改革创新实践: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的牧区模式,为全区同类地区提供示范。
六、适用提示
本《规定》为暂行规定,若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政策,将按上位政策执行。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单位需严格按流程办理审批,确保合规合法,共同维护牧区土地管理秩序与权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