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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52401167430X8/2025-00006 主题分类 文  号 ———
发布机构 苏尼特右旗 成文日期 2025-01-01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来源:苏尼特右旗 发布日期:2025-07-29 11:35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称“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四条 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主客观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三个等级。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幅度为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到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中较低的30%部分。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介于从轻行政处罚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幅度为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到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中30%-70%部分(不含本数)。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幅度为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到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

第六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下列裁量因素:

(一)涉案金额或者违法所得金额;

(二)违法行为后果,包括影响文化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三)违法行为危害对象(如是否为未成年人)和危害人数(人次);

(四)当事人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五)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持续时间;

(六)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

(七)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

(八)当事人近两年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同一违法行为次数;

(九)其他可用于评判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因素。

第七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因法定情形依法免除其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归档备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是指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未发现当事人二年内有同种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较轻、范围较小或者易于消除、减轻等。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或者在执法部门规定时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步施行。

第十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揭发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违法行为、提供查处文化和旅游市场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拟减轻行政处罚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或者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行政约谈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强迫等方式侵害权益且情节严重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计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据,并在调查报告中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建议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六条 下列事实执法部门可以直接认定: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开展法制审核时,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纳入审核内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制审核人员认为案件调查人员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有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本规则第五条所列裁量因素的认定情况,增强说理性。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供全区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各盟市、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本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细化相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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