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401167430X8/2023-0004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苏右政办发【2023】43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苏尼特右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尼特右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版)
目 录
健全苏尼特右旗辐射事故应急保障与响应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护从业人员、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锡林郭勒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以人为本。凡可预见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体系,加强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分级负责。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平战结合。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苏尼特右旗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可能对旗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辖区外、境外辐射事故;
(6)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旗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7)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轻到重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事故应急响应级别随着事故进展和应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难以判断的可先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原则,初步判定并据此开展事故应对,在辐射事故应急结束后再进行最终定性、定级。
2.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旗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1.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1.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1.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1)制定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2)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IV级)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3)协助做好辖区内较大辐射事故(Ⅲ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和以及跨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4)及时向旗政府及盟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舆情应对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旗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旗长
副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局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成员:单位由旗委宣传部、旗公安局、旗财政局、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卫生健康委、旗应急局、旗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根据辐射事故应对需要,视情可增加旗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各项工作,完成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辐射应急办)是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主任由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副局长担任,必要时抽调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旗辐射应急办工作。旗辐射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相关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的响应行动,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旗辐射事故应急办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479-7213829。
苏尼特右旗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3.1.1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及苏尼特右旗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制定苏尼特右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锡林郭勒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工作;
(2)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启动和终止;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发生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在锡林郭勒盟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发布和决定旗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
(4)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负责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
(5)根据实际需要,建议旗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有关部门或其他旗(市)请求支援;
(6)负责审定、批准并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旗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审议批准旗辐射应急办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7)与相关旗(县)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辐射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完成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1.2 旗辐射应急办主要职责
(1)承担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综合协调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3)负责受理、办理向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的辐射事故相关信息、文件及意见建议;审核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旗政府、盟生态环境局报送的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4)承办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 旗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旗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旗公安局、旗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旗辐射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现场应急工作报告。
(2)调查处置组。由旗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旗应急局、公安局,苏尼特右旗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编制 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监测组。由旗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监测队伍和其他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与盟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支援队伍和事发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向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编制最终监测总结。
(4)专家咨询组。由旗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或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提出研判意见,分析研判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工作。
(5)舆情信息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卫生健康委、旗公安局、旗工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负责应急期间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旗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和封闭、安全保卫、 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旗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医学救治 和心理干预;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工作,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提出外部医疗救援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剂量评价、医学救治和医学随访;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8)后勤保障组。由旗人民政府牵头,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应急管理局和旗财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场所所需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的生产、征购、调拨、储备的计划准备;事故应急状态下,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物资紧急供应工作。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及以上辐射事故时,旗辐射应急指挥部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在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施有效监控,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做好监测、维护工作。当出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时,立即报告旗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当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测,加强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1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4.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发布。
三级警预(黄色)由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蓝色)由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发布。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旗辐射应急办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 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预 警级别。当判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4.1 报送时限和程序
(1)事故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立即通过电话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书面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众可通过旗辐射事故应急办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479-6526886或“110”公安报警电话进行报告。
(2)接到事件报告后,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如实向锡林郭勒盟行署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3)发生辐射事故后,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锡林郭勒盟行署及有关部门单位。
4.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和终止报告三类。
(1)初始报告。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后续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3)终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主要内 容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辐射事故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旗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锡林郭勒盟行署及盟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2.1 按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2.2 一般(Ⅳ级)响应由旗辐射应急指挥部进行相应响应处置。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通知后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同时向锡林郭勒盟辐射应急指挥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5.2.3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5.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以避免突发辐射事故升级,同时报告锡林郭勒盟应急指挥部。
5.2.2 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移送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5.2.3 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4 现场处置
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消除污染影响。
5.2.5 外部支援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救援体系支援,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2.6 安全防护
(1)公众防护。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8 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 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具备下列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者控制,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辐射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后期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还应执行下列工作: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各级辐射应急办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去污方案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5)对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
(6)对因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
旗人民政府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参加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
(2)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3)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4)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1)调查。辐射事故发生后,由旗人民政府牵头,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形成调查报告。
(2)评估。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加强防范辐射事故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及时向旗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总结报告。旗辐射应急办编制总结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锡林郭勒盟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旗人民政府。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准备与保障各项工作。
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加强处置辐射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提高其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专家咨询组的管理,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后,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服务。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
强化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满足旗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生态环境部门及辐射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预算资金列入旗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应按照责任和义务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等,定期保养、检验,确保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旗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协助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情况,组织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普及、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应急预案宣传、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以及辐射工作单位合理设置多重安全防护的重要性等宣传工作,广泛宣传辐射事故的预防与避险常识,提高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 次专项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旗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处置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旗生态环境分局适时进行修订,做好与锡林郭勒盟辐射事故预案的街接,修订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局印发实施,并报送盟生态环境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本预案由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分类参见《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射线装置分类参见《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科普宣传、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旗生态环境分局:承担评估、制定、修订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任务,牵头做好并监督旗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承担旗辐射应急办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向盟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参与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旗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事发地现场外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应急期间涉及辐射事故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及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等;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旗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旗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后期受照人员的观察、治疗;组织开展公众防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负责受照人员剂量检测、表面沾污监测和去污,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提供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旗消防救援大队: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完成应急处置及救援等任务。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需要,可增设以下部门单位为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并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开展相应响应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旗农科局(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为应急指挥提供监测数据;必要时协助做好应急期间污染水域的水量监测和调控。
旗国资委:配合做好所属监管企业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旗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必要时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监测,及时向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
旗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求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苏尼特右旗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1 |
苏尼特右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479- 7213829 |
2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锡林郭勒分站 |
0479-8224385 |
3 |
苏尼特右旗旗委宣传部 |
0479-7225492 |
4 |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 |
0479-7213829 |
5 |
苏尼特右旗应急局 |
0479-7229109 |
6 |
苏尼特右旗公安局 |
110 |
7 |
苏尼特右旗卫健委 |
0479-7212810 |
8 |
苏尼特右旗气象局 |
0479-7222634 |
9 |
苏尼特右旗消防救援大队 |
0479-7210119 |
10 |
苏尼特右旗交通运输局 |
0479-7211152 |
11 |
苏尼特右旗农牧与科技局(水利局) |
0479-7225532 |
12 |
苏尼特右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
0479-7220518 |
13 |
苏尼特右旗财政局 |
0479-7213373 |
14 |
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 |
0479-7225039 |
15 |
苏尼特右旗国资委(财政局) |
0479-7213373 |